非新华书店商家仿冒新华书店,商标侵权问题频发
2026-04-14

近年来,全国多地陆续出现非新华书店体系的商家擅自使用“新华书店”名称、标识甚至仿制其经典红色门头与字体风格的现象,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行业忧虑。这些商家或注册含“新华书店”字样的企业名称,或在门店招牌、宣传物料、线上平台页面中突出使用“新华书店”字样,有的甚至直接冠以“XX市新华书店分店”“新华书城旗舰店”等误导性称谓,令消费者难以辨别真伪,严重损害了“新华书店”这一具有深厚历史底蕴与公众信任度的国有文化品牌声誉。

“新华书店”并非普通商号,而是由中国共产党于1937年在延安创立的国家级出版发行机构,承载着红色文化传承、全民阅读推广与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使命。2002年,“新华书店”文字及图形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,注册人为中国新华书店协会,后依法授权各地新华书店集团(如北京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、上海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等)在特定地域范围内独占使用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,“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”,或“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”,均构成商标侵权。而现实中,大量民营图书销售主体在未获授权前提下,将“新华书店”作为核心字号用于工商登记,并持续开展图书零售、教辅销售、文创经营等与新华书店高度重合的业务,已明显落入法律禁止之列。

值得注意的是,侵权形态正日趋隐蔽化与技术化。部分商家刻意规避全称注册,转而采用“新华书局”“新华书苑”“新化书店”“华新书店”等谐音变体;有的在线上平台以“新华书店专营店”为店铺名,详情页却无任何授权信息;更有甚者通过购买关键词广告,在搜索引擎中抢占“XX地新华书店”自然排名,诱导用户点击进入非官方渠道。此类行为不仅违反《商标法》,亦涉嫌违反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六条关于“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、社会组织名称、姓名等,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”的规定。

执法实践中,维权仍面临多重现实困境。一方面,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文化类商标的专业识别能力有限,部分案件以“名称登记合法”为由不予立案;另一方面,侵权主体多为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,查处后易更换字号“换壳重生”,违法成本远低于守法成本。此外,跨区域维权协调难度大——某省注册的“新华书店××分公司”,实际运营地可能在另一省份,而商标权利人往往需逐地发起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,耗时耗力。据不完全统计,2023年全国各级新华书店共提起商标维权诉讼逾180起,其中约37%因被告注销、失联或证据链不完整而撤诉或被驳回。

值得肯定的是,部分地方已探索出协同治理新路径。例如,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新闻出版局建立“新华书店品牌保护联动机制”,对拟注册含“新华”字样的文化类企业实施前置商标合规筛查;成都市文化执法总队开通“新华书店品牌侵权线索直报通道”,48小时内响应核查;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亦于2024年初上线“全国新华书店授权门店电子地图”,实时公示经认证的6800余家正规门店信息,强化公众辨识能力。

从根本上讲,遏制此类乱象,不能仅靠事后追责,更需构建“事前预防—事中监测—事后惩戒”全链条治理体系。建议加快修订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实施细则,明确禁止在文化、出版、教育服务类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“新华书店”等具有特定历史指向与公共属性的标识;推动商标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,建立侵权信息共享数据库与典型案例通报制度;同时,鼓励各地新华书店深化服务转型——以更优质的选书能力、更温暖的阅读空间、更创新的文化活动,持续筑牢品牌公信力的“护城河”。毕竟,一个被尊重的品牌,从来不是靠名称垄断维系,而是以不可替代的价值赢得人心。当真正的新华书店持续成为城市的精神灯塔,那些徒有其表的仿冒者,终将在公众清醒的认知与法治坚定的篱笆前,无所遁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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